調解常見問答集 < 關於調解
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説法。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調解員接受過專門訓練,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 在抗辯式的法庭訴訟中,當事人既會感到焦慮,而其日常生活又會受到打擾,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後果,但調解卻可避免出現這些後果。
- 當事人可避免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
- 當事人藉著調解,可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和解,避免與對方出現對峙的局面。
- 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
- 當事人可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而會更願意和作好準備遵守協議。
- 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保密和不外洩。
- 通過調解,當事人可達成較靈活和實際的和解條款,該等條款往往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法律補救的局限;此外,由當事人因應相關爭議,可自行制訂獨特的解決方案,亦是法院所無法提供的。
- 調解有助維持各方當事人的關係,甚至改善彼此之間的關係。
- 相對於訴訟而言,經調解後各方提出上訴的情況大大減少。
相比於訴諸法庭,調解還有其他好處:
- 如果當事人的爭議牽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議事項,相對於講求結構井然的法庭案件,調解可讓當事人在不受法庭程序的規限下而找出該等商議事項。
- 相對於法庭嚴謹和緊張的氣氛,調解是以較輕鬆和隨和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在這種氣氛下,比較願意進行協商。
特別就家事調解而言:
- 家事調解尤其可增進當事人彼此的溝通。
- 家事調解可增強當事人作爲父母的持續關係,長遠來說,並可幫助當事人履行為人父母的責任時合作得更好。
調解差不多適用於所有種類的爭議。
雖然調解並非適用於每一宗案件,但許多案件都適合進行調解。有關的各方當事人或會獲邀出席初步會面,會上調解員將因應各方個別的情況,評估其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調解。各方當事人也可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以便作出決定。
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確實需要由法庭頒佈宣告性質的濟助,當事人或需進行訴訟。
調解不適用於涉及虐待兒童、家庭暴力等的家事糾紛,以免某方當事人是基於不當之影響下而決定和解。
如家事糾紛中的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情緒或心理上受到嚴重困擾,以致無法代表自己或專注於子女的需要,這等情況均不適合調解。
仲裁
- 仲裁是在法院以外進行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途徑,仲裁的結果是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員所作的裁決。爭議各方必須同意把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方可進行。如當事人已同意仲裁,他們一般會把爭議提交仲裁解決,而不會訴諸法院,因爲在此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拒絕審理並擱置有關案件,從而令不願意的一方履行提交仲裁的協定。
- 仲裁裁決是終局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並只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可對裁決提出質疑。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極爲相似,並可以同樣方式予以強制執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通過涉及國際貿易的大部分國家的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 仲裁是一種具約束力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相等於在法院提起訴訟,而與各種不具約束力的解決爭議的方式,比如談判、調解或無約束力的專家決斷,截然不同。
訴訟
- 如當事人並無訂立仲裁協議或其他協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在法院開展法律程序。
- 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抗辯式訴訟制度。各方當事人須提交本身論據給法院,以作裁決。法官扮演裁判的角色,在考慮各方的證據以及聆聽各方的論據後,作出決定。敗訴一方通常須按命令支付訟費給勝訴一方。訟費為勝訴一方在籌備有關事宜作審理所作的支出,包括聘請代表律師及大律師的支出。訟費的款額可以很龐大,影響款額的因素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籌備聆訊所作的工作,以及聆訊所需的時間等。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超越當前情況的局限,思考解決爭議的可行方法,並促使當事人找出最爲適合的解決爭議的途徑。當事人在共同努力下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除非各方當事人完全同意,否則任何曾經商議的解決方案都不是最終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當事人簽署任何和解協議。
在調解會議中,調解員會協助當事人:
- 商討和確定受爭議的事項;
- 探討各方的實際需要和權益所在;
- 擴大和解方案的選擇範圍,並評估哪一個解決方案最爲適合;
- 擬訂詳細的和解協議,就每項爭議列出各方所同意的解決方式。
有關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常見問答,請按此處。
一般來説,參與調解是無須委託律師的。但是,如果你認爲諮詢律師,有助了解有關爭議事項所適用的法律及為調解作準備,你可以尋求律師的意見。有些人達成最終協議前,會先行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一般而言,即使調解員本人是合資格的律師,但爲了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不會給予法律意見。
如果你需要尋求法律意見,應先自行作出安排。調解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必須維持公正和中立。所以,在與調解員商討的過程中,不應期望調解員給予法律意見。
香港許多機構都各自備有調解員名冊,為各類的爭議提供適合其範疇和專業的調解員。當事人可以從名冊中選擇和協定適合的調解員。如有困難,他們可以考慮聯絡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尋求協助。
為推動本港調解專業發展, 由當時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專責小組及轄下資格評審組, 與業界主要持份者合作下, 於2012年成立了由業界主導的「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簡稱「調評會」) 。調評會是一個非法定及屬業界主導的資歷評審機構, 負責訂定調解員及調解課程的評審標準, 務求調解員的專業水平達至國際標準。經調評會認可的調解員均須遵守由律政司調解工作小組訂定的《香港調解守則》, 並接受該會的紀律程序約束。調評會是香港目前擁有最多調解員的機構。當事人可考慮選擇巳得到調評會認可之調解員為其提供調解服務。
香港許多機構都各自備有調解員名冊。各機構就收錄調解員自行定下不同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談判和解決糾紛的知識和技巧。調解員亦或須遵守有關機構的《道德及專業實務守則》。當事人可以從名冊中選擇和協定適合的調解員。除了你的律師可以助你選擇調解員外,綜合調解辦事處亦可向你提供有關選取調解員或調解服務機構的途徑。
調解員可以是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調解員一般來自不同的專業背景,並且接受過有關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訓練。他們須要符合擔當調解員的認可要求,這些要求包括談判和解決糾紛的知識和技巧。此外,他們亦必須遵守從事調解工作的實務守則。針對調解員而提出的投訴則會由認可機構處理。
調解員一般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通常在私人辦公室,與各方舉行調解前的個別會面。然後,調解員會安排共同會談以開始調解,會上調解員會解釋調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則。各方當事人接著輪流陳述爭議立場和訴求,和清楚界定爭論的範圍。
單獨會面/非聯合會議:如在共同會談中無法達成協議,調解員通常會建議各方當事人進入不同的房間,而調解員會穿梭其間,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所作決定的可行性。與調解員在單獨會談中所有討論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調解員是不會向另一方披露的。
在整個過程中,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本身個案的情況,指出其各自基本的權益,探討並考慮爭議不能達成和解的後果,找出各爭論點的不同處理方案,以及藉制訂建議,促使各方當事人朝著達成相互協議的路途前進。
各方當事人可在調解過程中隨時終止調解會議。如達成協議,各方當事人須在協議上簽署;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如即使當時無法達成協議,但前景是樂觀的,調解員可建議暫停會議,讓各方當事人有時間仔細考慮會議的結果。之後,調解員可就未解決的事項再聯絡各方當事人。即使會議結束時,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任何協議,但會議仍然有助各方當事人瞭解對方的觀點。
- 熟習有關案情的背景和爭議事項;
- 事先考慮可接受的不同和解方案;
- 如有必要,先行尋求法律意見;
- 最重要的是,如個別人士的決定,對解決爭議起關鍵作用的話,必須安排有關人士出席整個調解過程。
否 – 參與調解完全屬自願性質;但是,若就爭議事項已在或將在法庭開展法律程序,法庭在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考慮某方是否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拒絕參與調解。如法庭認爲你沒有合理的解釋而拒絕對方的調解要約,法庭可對你作出增大訟費款額的命令。
如當事人不能達成任何協議,可考慮通過訴訟,把爭論點/案件提交法庭解決。
雙方必須明白,所有在調解會議中作出的商討,均在受保密權涵蓋及無損權益的基礎上進行–即是任何的商討内容,均不可在未來的法律程序中用作證據。(請同時參閱下題有關保密的問答)
經調解商議後,當事人會發現對爭議事項更為清晰;即使調解未能成功,對當事人也並非亳無裨益。
根據《調解條例》,任何人不得披露調解通訊*,以下特定情況則屬例外,例如是得到調解的每一方和調解員的同意,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必須作出披露以防止任何人受傷或未成年人的福祉受嚴重損害,或獲得法院的許可下作出披露等。
調解的過程在任何時候均被視爲不可公開和必須保密。第一,調解過程在所有時候必須保密,除各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外,絕無第三者參與有關程序。第二,在任何情況下,如未獲當事人准許,調解員不得向另一方披露在單獨會談中商討的任何事宜。
*調解通訊指為調解的目的或在調解的過程中而說出的任何說話或作出的任何作為,擬備的任何交件;或提供的任何資料。詳情參閱《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第2及第8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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