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有關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常見問答 < 調解常見問答集

答8a 面對大業主申請強制售賣,調解如何保障小業主的權益得到合理補償?

中立及專業的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有系統地釐清爭議事項,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超越當前情況的局限,並促使當事人找出最爲合適的解決途徑。

在調解的過程裏,調解員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當事人溝通,探討各方所需和背後的原因,同時發掘符合彼此共同利益的方案,當中除了討論單位價值外,還可以探討其他方案,如「樓換樓、鋪換鋪」,或一些補助方案如協助業主在同區租用,或購買同類型單位等等。在專業的調解員協助下,當事人提出的創意方案可以層出不窮,內容甚至可以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命令及法律補救局限。

答8b 我只是一名小業主,大業主又怎會願意跟我談判?

當有爭議的雙方關係陷入低潮時,當事人很容易因為過往的印象,從而影響對事件的判斷。接受過專門訓練的調解員,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事實上,調解正是在第三者協助下的談判,幫助當事人正面溝通達至雙贏的局面;最後,更會以各方所達成的共識為當事人擬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各方同意如何解決問題。

如經調解後各方未能達成任何協議,當事人可通過訴訟,把案件交由土地審裁處審理。在司法機構頒布的實務指示下[LTPD: CSNo.1/2011],審裁處如認為案情合適,會鼓勵雙方考慮採用調解。當審裁處在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訴訟任何一方是否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拒絕參與調解。如審裁處認爲當事人沒有合理的解釋而拒絕對方的調解要約,審裁處可能對拒絕調解的一方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在強制售賣土地案件中,如果多數份數擁有人不合理地不參與或拒絕嘗試與少數份數擁有人進行調解,則審裁處有可能認爲多數份數擁有人並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獲取某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數。審裁處在決定是否發出售賣令時, 有權把多數份數擁有人不参與或拒絕嘗試調解一事納入考慮之列。

答8c 作為大業主,調解是否能夠速成收購小業主的業權?

調解的最終目標是言和而非對抗,公正和受過訓練的調解員並非以規勸或施壓作為手段,迫使任何一方讓步。調解具有的深層意義,就是要找出一個能夠符合雙方需要的解決方案。

由於許多舊樓都涉及龐雜的利益和業權問題,在收購時因而容易引發爭議,令事情變得複雜。藉著調解,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更可避免抗辯式的法庭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由於當事人可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此會更願意遵守協議的內容,大大減低提出上訴的機會。

此外,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條款可保密和不外洩。如果當事人的爭議牽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議事項,調解可讓當事人在保密及不受法庭程序的規限下,找出該等商議事項,以及達成較靈活和實際的獨特解決方案,例如現金賠償以外的安排,亦是法院所無法提供的。

答8d 就《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強拍案件之調解而發出的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生效之後,司法機構如何協助該類案件的當事人展開調解?

爲利便各方當事人就民事案件尋求調解,司法機構已分別於土地審裁處成立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及綜合調解辦事處。

上述就強拍案件之調解而發出的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生效之後,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及綜合調解辦事處會為有意尋求調解的強拍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查詢服務以及在綜合調解辦事處安排調解講座,並會指出申請有關調解服務的途徑,以協助該類案件的當事人尋求調解服務,藉此循更合乎經濟效益、省時、令人滿意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爭議。

免責聲明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雖然我們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本的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
請注意:對本文本的內容,司法機構並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