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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工作小組

職權範圍

因應調解的經濟及社會效益和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發展,研究如何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民事糾紛中,促進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達成調解。

成員名單

主席: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
 
委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GB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SB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
署任主任家事法庭法官黃禮榮
家事法庭法官廖玉玲
主任審裁官雷健文
家事法庭聆案官龍軍庭
律政司張禮欣女士
法律援助署陳愛容女士, JP
丘揚萬先生
黃吳潔華女士
蕭詠儀女士, JP
梁慶豐教授
 
列席: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運作)
陳靜婉女士
 
總司法行政主任(調解事務)
林雪兒女士
 
秘書: 調解統籌主任
何家茵女士

背景

調解工作小組於2007年1月成立,其職權範圍是研究如何在各級法院的民事訴訟中,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在200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工作小組的運作提供以下的指引:

“第一,其研究範疇是如何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即各方當事人是自願參與調解。第二,如各方當事人都同意嘗試進行調解,調解工作將由有關各方所挑選的司法機構以外的調解員負責。第三,由於調解在香港仍處於發展階段,工作小組宜採取循序漸進的方針開展其工作。”

調解工作小組在首次會議上協定,小組將集中研究如何在司法機構内制定措施,藉此推廣調解服務,促使各方當事人循此途徑解決民事糾紛。之後,工作小組定期舉行會議。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4月2日起實施。其中一份實施的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司法機構其後於2014年11月發出新修訂的實務指示31。

建築案件的調解

2006年9月,司法機構就建築爭議引入一項爲期兩年的調解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於2009年4月完結後,工作小組就計劃的成效進行檢討。司法機構其後決定發出“實務指示6.1”,藉此使試驗計劃中的安排成為永久措施。須注意,該實務指示訂明,任何一方如拒絕或不嘗試進行調解,而又沒有合理解釋,法庭可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調解

2008年1月,司法機構在土地審裁處引入試驗計劃,藉此在建築物管理案件中推廣調解服務,並在土地審裁處成立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利便當事人尋求調解服務。經工作小組檢討試驗計劃的成效後,司法機構在2009年5月透過“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LTPD: BM No. 1/2009”,把試驗計劃中的措施制定為標準指示,由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公司案件的調解

2008年10月,司法機構推行爲期一年的自願調解試驗計劃,該計劃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68A條而提出的呈請,以及根據同一條例第177(1)(f)條以公正公平為理由的清盤呈請。試驗計劃結束後,工作小組對計劃的成效感到滿意。司法機構已發出新的實務指示,把試驗計劃内的安排制定爲永久措施。

人身傷亡案件的調解

工作小組探討如何在人身傷亡案件中,促使各方當事人參與調解,並於2008年2月成立人身傷亡訴訟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就香港調解會推行的“新保險調解試行計劃”進行研究,以決定有關措施是否適用於僱員補償案件。

在法律援助尚未涵蓋至調解時,新保險調解計劃已首先推出。在2011年11月,香港保險業聯會與香港調解會表示新保險調解計劃取得豐碩成果,解決僱員補償和工傷有關的索償糾紛,成功達到預期效果。該計劃的圓滿結束,正好標誌著調解服務另一階段的良好開始。

法律專業團體的承諾

在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已在專業守則中加入一項承諾,表明其成員會在適合的案件中,建議當事人考慮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綜合調解辦事處

司法機構設立了三個辦事處,分別是綜合調解辦事處、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和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向公衆人士就特定範疇内的調解事宜提供資訊和查詢服務。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綜合調解辦事處於2018年5月2日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綜合調解辦事處為已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或訴訟人提供資訊服務,以利便他們向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團體,或私人執業的調解員,尋求調解服務(包括綜合調解及家事調解)。

綜合調解辦事處提供與法庭有關的調解資訊,包括涉及婚姻訴訟的家事調解、有關建築物管理的調解,以及其他民事訴訟的綜合調解,並回答有關的查詢。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為位於灣仔政府大樓的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的延伸,成立目的是讓更多訴訟雙方(主要涉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通過使用調解服務來處理糾紛。

自二○一八年十一月起,在律政司監督的先導計劃下,小額錢債審裁處將合適的案件轉介給當時的西九龍調解中心(即現時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的所在位置),以方便訴訟雙方考慮使用調解來解決他們的糾紛。先導計劃已於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結束。司法機構於二○二二年七月初接管該場地設施,並透過成立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鼓勵更多訟訴人可使用調解服務。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為配合實施“實務指示31- 調解”,各專業團體在工作小組的指導之下,就成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構思進行討論。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於2010年7月12日開始運作,以非牟利擔保有限公司模式成立,旨在推動調解成為在香港解決爭議的方法之一。辦事處為需要使用調解服務來解決糾紛的當事人,特別是訴訟人士,提供一站式調解轉介服務。

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

為鼓勵有關各方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進行的強制售賣土地的案件中考慮調解,工作小組支持及歡迎司法機構在2011年2月15日發出“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LTPD: CS No. 1/2011”。土地審裁處會把訴訟人士有否參與調解程序,加入作為根據條例進行的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審理和裁定訟費的其中一項考慮。

調解報告書

為了進一步瞭解調解服務所需的時間及費用,工作小組決定收集在法院訴訟開展後曾進行調解個案的數據。由2010年起,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如有意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必須按照法庭指示,在進行調解後,盡快填妥指定表格「調解報告書」,藉以向法庭報告調解的結果。

為了減低訴訟人進行虛假調解的動機,以及利便法庭行使案件管理的權力,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除了要向法庭報告調解所用時間、費用等資料外,他們並須在調解報告書中述明完成調解的階段,委任調解員的日期、調解會議結束日期及自行選擇提供調解員的名字。工作小組會繼續緊密監察情況, 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措施。

實務指示15.10 家事調解

為使現存的家事調解的實務指示內鼓勵訴訟人嘗試調解的措施,與實務指示31內有關民事法律程序所採用的鼓勵措施協調一致,司法機構在2012年5月發出新修訂的家事調解實務指示。工作小組歡迎及支持新修訂的實務指示涵蓋了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入的革新精神,以及授予法庭權力,猶如根據實務指示31內有關民事法律程序中,可由法官作出適當的指引,處理有關調解的具體安排。此外,新修訂的實務指示更詳細說明,訴訟人和其法律代表須探討採用調解的責任,及訂明在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中進行家事調解的程序。司法機構同時印製了一份經修訂的家事調解小冊子,向訴訟人介紹家事調解服務。

家事調解督導計劃

自2000年起,司法機構一直推廣和促進使用家事調解服務。社會大眾已逐漸認同家事調解是有效解決家事爭議的適宜方式,家事調解服務的需求也相應增加。有見及此,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及綜合調解辦事處合辦了「家事調解督導計劃」(“督導計劃”),以提高家事調解員的專業水準。考慮到計劃在過去兩個試驗階段均帶來滿意的成效,督導計劃已於2022年1月變為恆常化,藉此提高本地家事調解員的專業水平及促進家事調解專業的整體發展。

涉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程序的調解

在遺囑認證爭議中,訴訟各方一般都是直系親屬或與死者認識或有關的人。工作小組欣然得悉新修訂有關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程序的實務指示,在2012年8月生效。該實務指示列出的訂明程序,鼓勵各方嘗試調解,藉此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去解決彼此的爭議,並維持家庭和諧。

為家事調解服務提供資助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民政事務局獲邀考慮,能否提供資源予非政府機構提供家事調解服務。由於家事調解是解決家庭糾紛的有效方法,並可減輕訴訟對家庭成員之間的不良影響,民政事務局認同並支持家事調解服務,社會也因廣泛採用調解服務而有所禆益。故此,家庭議會透過民政事務局,於2012年成立了一項為期兩年的試驗計劃,直接資助有意提供家事調解服務的機構,並委託研究團隊進行研究,以及就家事調解試驗計劃遞交報告。

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調解培訓

在工作小組的督導之下,司法機構為司法人員提供有關調解的培訓。截至2019年5月爲止,已爲54名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有關認可的調解培訓。

支援人員的調解培訓

工作小組也督導為司法機構支援人員提供的調解培訓。司法機構會定期向新入職及現職的支援人員提供有關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包括調解等專題介紹和溫習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