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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常见问答集 < 关于调解

答1 甚么是调解?

调解是一种自愿参与的程序,当中由一名公正和受过训练的第三者,即调解员,协助争议各方在良好的气氛下,达成既能满足各方所需,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均有机会陈述本身的论点,和聆听对方的说法。调解员的任务并非为各方作出决定,而是帮助各方探讨本身论据的强弱,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利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不会就谁对谁错作出裁决,亦无权强行各方和解;作出决定的权力始终在争议各方的手上。调解员接受过专门训练,善于打破谈判僵局,并能令各方专注于寻求解决方案。

答2a 为何考虑调解?
  • 在抗辩式的法庭诉讼中,当事人既会感到焦虑,而其日常生活又会受到打扰,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后果,但调解却可避免出现这些后果。
  • 当事人可避免诉讼及成为败诉一方的风险。
  • 当事人借着调解,可在良好的气氛下达成和解,避免与对方出现对峙的局面。
  • 当事人无须把争议诉诸法庭,既省时又省钱;相比于诉讼,调解的过程快捷得多,当事人因而可早日达成和解。
  • 当事人可自行作出决定和达成协议,因而会更愿意和作好准备遵守协议。
  • 和解协议的条款可保密和不外泄。
  •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达成较灵活和实际的和解条款,该等条款往往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法律补救的局限;此外,由当事人因应相关争议,可自行制订独特的解决方案,亦是法院所无法提供的。
  • 调解有助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甚至改善彼此之间的关系。
  • 相对于诉讼而言,经调解后各方提出上诉的情况大大减少。

相比于诉诸法庭,调解还有其他好处:

  • 如果当事人的争议牵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议事项,相对于讲求结构井然的法庭案件,调解可让当事人在不受法庭程序的规限下而找出该等商议事项。
  • 相对于法庭严谨和紧张的气氛,调解是以较轻松和随和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种气氛下,比较愿意进行协商。
答2b 调解有甚么好处?

特别就家事调解而言:

  • 家事调解尤其可增进当事人彼此的沟通。
  • 家事调解可增强当事人作为父母的持续关系,长远来说,并可帮助当事人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时合作得更好。
答3 调解需要多少费用?

当事人如接受私人执业的调解员所提供的调解服务,必须支付费用。当事人应谘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了解调解服务大概的收费,并与诉讼的费用作出比较。就大部分的情况而言,调解比诉讼所需的费用少得多,过程也快捷得多。

调解的费用主要包括调解员的按时收费及其他费用,譬如租用会议室的费用。各方当事人一般会在调解进行之前,协议平均分担调解的费用。某方当事人如果决定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在调解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当事人需自行负责支付有关的服务收费。

请按此处参阅最新平均每宗原讼法庭个案所需的调解费用

请按此处参阅最新平均每宗区域法院个案所需的调解费用

答4 调解需要多少时间?

调解需时长短视乎:

  • 争议事项的多寡和复杂程度而定;
  • 各方当事人的合作程度和参与调解会议的意愿而定。

如争议事项不太复杂,而调解过程又顺利的话,争议各方或只需参与一次调解会议(需时一天),或两至三次调解会议(每次需时约数小时)便可达成协议。

请按此处参阅最新平均每宗原讼法庭个案所需的调解时间

请按此处参阅最新平均每宗区域法院个案所需的调解时间

请按此处参阅最新有关原讼法庭案件由委任调解员至完成整个调解过程平均所需的日数

请按此处参阅最新有关区域法院案件由委任调解员至完成整个调解过程平均所需的日数

答5 甚么案件适合调解?哪些案件却不适合调解?

调解差不多适用于所有种类的争议。

虽然调解并非适用于每一宗案件,但许多案件都适合进行调解。有关的各方当事人或会获邀出席初步会面,会上调解员将因应各方个别的情况,评估其案件是否适合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也可谘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便作出决定。

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实需要由法庭颁布宣告性质的济助,当事人或需进行诉讼。

调解不适用于涉及虐待儿童、家庭暴力等的家事纠纷,以免某方当事人是基于不当之影响下而决定和解。

如家事纠纷中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情绪或心理上受到严重困扰,以致无法代表自己或专注于子女的需要,这等情况均不适合调解。

答6 调解与仲裁、或诉讼有何不同?

仲裁

  • 仲裁是在法院以外进行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仲裁的结果是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员所作的裁决。争议各方必须同意把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方可进行。如当事人已同意仲裁,他们一般会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会诉诸法院,因为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拒绝审理并搁置有关案件,从而令不愿意的一方履行提交仲裁的协定。
  • 仲裁裁决是终局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并只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对裁决提出质疑。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极为相似,并可以同样方式予以强制执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通过涉及国际贸易的大部分国家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 仲裁是一种具约束力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相等于在法院提起诉讼,而与各种不具约束力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如谈判、调解或无约束力的专家决断,截然不同。

诉讼

  • 如当事人并无订立仲裁协议或其他协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在法院开展法律程序。
  • 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抗辩式诉讼制度。各方当事人须提交本身论据给法院,以作裁决。法官扮演裁判的角色,在考虑各方的证据以及聆听各方的论据后,作出决定。败诉一方通常须按命令支付讼费给胜诉一方。讼费为胜诉一方在筹备有关事宜作审理所作的支出,包括聘请代表律师及大律师的支出。讼费的款额可以很庞大,影响款额的因素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筹备聆讯所作的工作,以及聆讯所需的时间等。
答7 当事人如何可以肯定调解会带给他们公平的结果?

调解员的任务并非为当事人作出决定,而是协助当事人超越当前情况的局限,思考解决争议的可行方法,并促使当事人找出最为适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在共同努力下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除非各方当事人完全同意,否则任何曾经商议的解决方案都不是最终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当事人签署任何和解协议。

在调解会议中,调解员会协助当事人:

  • 商讨和确定受争议的事项;
  • 探讨各方的实际需要和权益所在;
  • 扩大和解方案的选择范围,并评估哪一个解决方案最为适合;
  • 拟订详细的和解协议,就每项争议列出各方所同意的解决方式。
答8 调解如何适用于强制售卖土地案件?

有关强制售卖土地案件的调解常见问答,请按此处

答9 如果我选择调解,我仍然需要委托律师吗?

一般来说,参与调解是无须委托律师的。但是,如果你认为谘询律师,有助了解有关争议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及为调解作准备,你可以寻求律师的意见。有些人达成最终协议前,会先行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一般而言,即使调解员本人是合资格的律师,但为了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会给予法律意见。

如果你需要寻求法律意见,应先自行作出安排。调解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必须维持公正和中立。所以,在与调解员商讨的过程中,不应期望调解员给予法律意见。

答10 调解机构可以怎样帮我?

香港许多机构都各自备有调解员名册,为各类的争议提供适合其范畴和专业的调解员。当事人可以从名册中选择和协定适合的调解员。如有困难,他们可以考虑联络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寻求协助。

为推动本港调解专业发展, 由当时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调解专责小组及辖下资格评审组, 与业界主要持份者合作下, 于2012年成立了由业界主导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简称「调评会」) 。调评会是一个非法定及属业界主导的资历评审机构, 负责订定调解员及调解课程的评审标准, 务求调解员的专业水平达至国际标准。经调评会认可的调解员均须遵守由律政司调解工作小组订定的《香港调解守则》, 并接受该会的纪律程序约束。调评会是香港目前拥有最多调解员的机构。当事人可考虑选择巳得到调评会认可之调解员为其提供调解服务。

答11 怎样委任调解员?

香港许多机构都各自备有调解员名册。各机构就收录调解员自行定下不同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谈判和解决纠纷的知识和技巧。调解员亦或须遵守有关机构的《道德及专业实务守则》。当事人可以从名册中选择和协定适合的调解员。除了你的律师可以助你选择调解员外,综合调解办事处亦可向你提供有关选取调解员或调解服务机构的途径。

调解员可以是律师、医学专业人士、社会工作者、管理学专业人士、工程师或其他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由于调解员会协助各方当事人商讨彼此的分歧,因此当事人应该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调解员。

答12 谁是认可调解员?

调解员一般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并且接受过有关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训练。他们须要符合担当调解员的认可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谈判和解决纠纷的知识和技巧。此外,他们亦必须遵守从事调解工作的实务守则。针对调解员而提出的投诉则会由认可机构处理。

答13 在民事案件中,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调解员一般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通常在私人办公室,与各方举行调解前的个别会面。然后,调解员会安排共同会谈以开始调解,会上调解员会解释调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则。各方当事人接着轮流陈述争议立场和诉求,和清楚界定争论的范围。

单独会面/非联合会议:如在共同会谈中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通常会建议各方当事人进入不同的房间,而调解员会穿梭其间,协助各方当事人评估所作决定的可行性。与调解员在单独会谈中所有讨论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调解员是不会向另一方披露的。

在整个过程中,调解员会协助各方当事人评估本身个案的情况,指出其各自基本的权益,探讨并考虑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后果,找出各争论点的不同处理方案,以及藉制订建议,促使各方当事人朝着达成相互协议的路途前进。

各方当事人可在调解过程中随时终止调解会议。如达成协议,各方当事人须在协议上签署;经签署的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如即使当时无法达成协议,但前景是乐观的,调解员可建议暂停会议,让各方当事人有时间仔细考虑会议的结果。之后,调解员可就未解决的事项再联络各方当事人。即使会议结束时,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任何协议,但会议仍然有助各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观点。

答14 在调解前,我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 熟习有关案情的背景和争议事项;
  • 事先考虑可接受的不同和解方案;
  • 如有必要,先行寻求法律意见;
  • 最重要的是,如个别人士的决定,对解决争议起关键作用的话,必须安排有关人士出席整个调解过程。
答15 我是否必须参与调解?

否 – 参与调解完全属自愿性质;但是,若就争议事项已在或将在法庭开展法律程序,法庭在行使酌情权裁定讼费时,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考虑某方是否在没有合理的解释下,拒绝参与调解。如法庭认为你没有合理的解释而拒绝对方的调解要约,法庭可对你作出增大讼费款额的命令。

答16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又怎样呢?

如当事人不能达成任何协议,可考虑通过诉讼,把争论点/案件提交法庭解决。

双方必须明白,所有在调解会议中作出的商讨,均在受保密权涵盖及无损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即是任何的商讨内容,均不可在未来的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请同时参阅下题有关保密的问答)

经调解商议后,当事人会发现对争议事项更为清晰;即使调解未能成功,对当事人也并非亳无裨益。

答17 保密

根据《调解条例》,任何人不得披露调解通讯*,以下特定情况则属例外,例如是得到调解的每一方和调解员的同意,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必须作出披露以防止任何人受伤或未成年人的福祉受严重损害,或获得法院的许可下作出披露等。

调解的过程在任何时候均被视为不可公开和必须保密。第一,调解过程在所有时候必须保密,除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外,绝无第三者参与有关程序。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获当事人准许,调解员不得向另一方披露在单独会谈中商讨的任何事宜。


*调解通讯指为调解的目的或在调解的过程中而说出的任何说话或作出的任何作为,拟备的任何交件;或提供的任何资料。详情参阅《调解条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第2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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