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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小组

职权范围

因应调解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和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发展,研究如何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民事纠纷中,促进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达成调解。

成员名单

主席: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
 
委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冯骅, GBS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朱佩莹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黄国瑛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邝卓宏
首席区域法院法官高劲修
主任家事法庭法官陈振国
家事法庭法官廖玉玲
主任审裁官雷健文
家事法庭聆案官龙军庭
律政司戴思劲先生
法律援助署陈爱容女士, JP
丘扬万先生
黄吴洁华女士
萧咏仪女士, JP
梁庆丰教授
 
列席: 司法机构副政务长(运作)
陈静婉女士
 
总司法行政主任(调解事务)
林雪儿女士
 
秘书: 调解统筹主任
何家茵女士

背景

调解工作小组于2007年1月成立,其职权范围是研究如何在各级法院的民事诉讼中,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在2007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就工作小组的运作提供以下的指引:

“第一,其研究范畴是如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即各方当事人是自愿参与调解。第二,如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尝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将由有关各方所挑选的司法机构以外的调解员负责。第三,由于调解在香港仍处于发展阶段,工作小组宜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开展其工作。”

调解工作小组在首次会议上协定,小组将集中研究如何在司法机构内制定措施,藉此推广调解服务,促使各方当事人循此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之后,工作小组定期举行会议。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2009年4月2日起实施。其中一份实施的实务指示,即“实务指示31 – 调解”内订明各项程序,藉此鼓励各方当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中,采用另类调解程序解决彼此的争议。工作小组曾就该实务指示进行讨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经考虑各个法律和调解专业团体的意见,同意将该实务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司法机构其后于2014年11月发出新修订的实务指示31。

建筑案件的调解

2006年9月,司法机构就建筑争议引入一项为期两年的调解试验计划。试验计划于2009年4月完结后,工作小组就计划的成效进行检讨。司法机构其后决定发出“实务指示6.1”,藉此使试验计划中的安排成为永久措施。须注意,该实务指示订明,任何一方如拒绝或不尝试进行调解,而又没有合理解释,法庭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讼费命令。

建筑物管理案件的调解

2008年1月,司法机构在土地审裁处引入​​试验计划,藉此在建筑物管理案件中推广调解服务,并在土地审裁处成立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以利便当事人寻求调解服务。经工作小组检讨试验计划的成效后,司法机构在2009年5月透过“土地审裁处庭长指示:LTPD: BM No. 1/2009”,把试验计划中的措施制定为标准指示,由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公司案件的调解

2008年10月,司法机构推行为期一年的自愿调解试验计划,该计划适用于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168A条而提出的呈请,以及根据同一条例第177(1)(f)条以公正公平为理由的清盘呈请。试验计划结束后,工作小组对计划的成效感到满意。司法机构已发出新的实务指示,把试验计划内的安排制定为永久措施。

人身伤亡案件的调解

工作小组探讨如何在人身伤亡案件中,促使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并于2008年2月成立人身伤亡诉讼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就香港调解会推行的“新保险调解试行计划”进行研究,以决定有关措施是否适用于雇员补偿案件。

在法律援助尚未涵盖至调解时,新保险调解计划已首先推出。在2011年11月,香港保险业联会与香港调解会表示新保险调解计划取得丰硕成果,解决雇员补偿和工伤有关的索偿纠纷,成功达到预期效果。该计划的圆满结束,正好标志着调解服务另一阶段的良好开始。

法律专业团体的承诺

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已在专业守则中加入一项承诺,表明其成员会在适合的案件中,建议当事人考虑循调解途径解决争议。

综合调解办事处

司法机构设立了三个办事处,分别是综合调解办事处、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和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向公众人士就特定范畴内的调解事宜提供资讯和查询服务。

为集中处理有关各级法院调解事宜的查询,综合调解办事处于2018年5月2日在湾仔政府大楼设立,目的是为了协助诉讼各方了解调解的性质,以及调解能如何帮助他们解决彼此的争议。综合调解办事处为已在法庭展开法律程序的各方当事人或诉讼人提供资讯服务,以利便他们向司法机构以外的专业团体,或私人执业的调解员,寻求调解服务(包括综合调解及家事调解)。

综合调解办事处提供与法庭有关的调解资讯,包括涉及婚姻诉讼的家事调解、有关建筑物管理的调解,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综合调解,并回答有关的查询。

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

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为位于湾仔政府大楼的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的延伸,成立目的是让更多诉讼双方(主要涉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案件)通过使用调解服务来处理纠纷。

自二○一八年十一月起,在律政司监督的先导计划下,小额钱债审裁处将合适的案件转介给当时的西九龙调解中心(即现时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的所在位置),以方便诉讼双方考虑使用调解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先导计划已于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结束。司法机构于二○二二年七月初接管该场地设施,并透过成立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鼓励更多讼诉人可使用调解服务。

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

为配合实施“实务指示31-调解”,各专业团体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之下,就成立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的构思进行讨论。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于2010年7月12日开始运作,以非牟利担保有限公司模式成立,旨在推动调解成为在香港解决争议的方法之一。办事处为需要使用调解服务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特别是诉讼人士,提供一站式调解转介服务。

强制售卖土地案件的调解

为鼓励有关各方在《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进行的强制售卖土地的案件中考虑调解,工作小组支持及欢迎司法机构在2011年2月15日发出“土地审裁处庭长指示:LTPD: CS No. 1/2011”。土地审裁处会把诉讼人士有否参与调解程序,加入作为根据条例进行的强制售卖土地案件的审理和裁定讼费的其中一项考虑。

调解报告书

为了进一步了解调解服务所需的时间及费用,工作小组决定收集在法院诉讼开展后曾进行调解个案的数据。由2010年起,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如有意循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必须按照法庭指示,在进行调解后,尽快填妥指定表格「调解报告书」,藉以向法庭报告调解的结果。

为了减低诉讼人进行虚假调解的动机,以及利便法庭行使案件管理的权力,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除了要向法庭报告调解所用时间、费用等资料外,他们并须在调解报告书中述明完成调解的阶段,委任调解员的日期、调解会议结束日期及自行选择提供调解员的名字。工作小组会继续紧密监察情况, 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实务指示15.10 家事调解

为使现存的家事调解的实务指示内鼓励诉讼人尝试调解的措施,与实务指示31内有关民事法律程序所采用的鼓励措施协调一致,司法机构在2012年5月发出新修订的家事调解实务指示。工作小组欢迎及支持新修订的实务指示涵盖了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入的革新精神,以及授予法庭权力,犹如根据实务指示31内有关民事法律程序中,可由法官作出适当的指引,处理有关调解的具体安排。此外,新修订的实务指示更详细说明,诉讼人和其法律代表须探讨采用调解的责任,及订明在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中进行家事调解的程序。司法机构同时印制了一份经修订的家事调解小册子,向诉讼人介绍家事调解服务。

家事调解督导计划

自2000年起, 司法机构一直推广和促进使用家事调解服务。社会大众已逐渐认同家事调解是有效解决家事争议的适宜方式,家事调解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有见及此,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及综合调解办事处合办了「家事调解督导计划」(“督导计划”),以提高家事调解员的专业水准。考虑到计划在过去两个试验阶段均带来满意的成效,督导计划已于2022年1月变为恒常化,借此提高本地家事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及促进家事调解专业的整体发展。

涉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程序的调解

在遗嘱认证争议中,诉讼各方一般都是直系亲属或与死者认识或有关的人。工作小组欣然得悉新修订有关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程序的实务指示,在2012年8月生效。该实务指示列出的订明程序,鼓励各方尝试调解,藉此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去解决彼此的争议,并维持家庭和谐。

为家事调解服务提供资助

工作小组察悉,许多非政府机构曾表示缺乏资源,为涉及家庭或婚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家事调解服务。民政事务局获邀考虑,能否提供资源予非政府机构提供家事调解服务。由于家事调解是解决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并可减轻诉讼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不良影响,民政事务局认同并支持家事调解服务,社会也因广泛采用调解服务而有所禆益。故此,家庭议会透过民政事务局,于2012年成立了一项为期两年的试验计划,直接资助有意提供家事调解服务的机构,并委托研究团队进行研究,以及就家事调解试验计划递交报告。

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调解培训

在工作小组的督导之下,司法机构为司法人员提供有关调解的培训。截至2019年5月为止,已为54名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有关认可的调解培训。

支援人员的调解培训

工作小组也督导为司法机构支援人员提供的调解培训。司法机构会定期向新入职及现职的支援人员提供有关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包括调解等专题介绍和温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