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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調解? < 關於調解

當民事爭議訴諸法庭解決時,抗議的一方便須於聆訊中在法庭上闡明他們所持的立場。法官會考慮案中的證據,決定法律原則該如何應用,從而就案件作出裁決。把爭議訴諸法庭解決,必須先為聆訊作出準備,然後在法庭上陳述己方的案情,整個過程可以既漫長又昂貴。

除了訴諸法庭之外,另一類解決爭議的方法就是調解。司法機構透過推行各項調解試驗計劃,鼓勵家事、建築、及建築物管理等爭議中的當事人採用調解,藉此解決彼此的糾紛。這一切均符合於2009年4月2日起實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即鼓勵及利便爭議各方採取法庭訴訟以外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調解屬自願參與,由一名受過訓練和公正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調解員在私下及保密的環境中,安排各方當事人會面以進行調解。在此過程中,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並聆聽對方的説法。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其論點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最終協助各方自行解決爭議。